为提高会员单位承担责任的能力、分散执业风险,健全管理人履职保障体系,自去年6月,协会经比选程序确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中选机构,为全体会员购买平安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2023年,为持续保障会员单位履职,协会现已完成全体会员单位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续保工作。
为提升协会会员的破产理论和实务水平,增强管理人履职能力,助力我省破产审判工作质效提升,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围绕当下破产实务办理的热点难点问题,特邀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郁琳法官,于2023年6月20日举办《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专题讲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2年12月22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106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姜沛中对成都汇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2022)川0106破3号《决定书》,成立成都汇成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由清算组担任成都汇成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开展本案清算工作。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2022)川0193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成都泛美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美视界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川0193破13号决定书,指定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担任管理人。
9月22日上午,四川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高院民二庭庭长何学敏发布了2017年至2021年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共益债权是指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共同的利益,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财产所产生的一切债权的总称。共益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具有优先清偿的属性,其认定与清偿关乎债权人的核心利益,也影响着整个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现行《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共益债立法方面主要采取列举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共益债认定条件及标准等问题不断出现。本文以司法案例为视角,对共益债的认定问题展开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对于规范有关破产程序的法律文书具有示范和指引功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均应遵照执行
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于破产程序的推进,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法院都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破产程序的推进不仅关系到债务人财产的保护,还关系到全体债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利益的保障。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房地产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将面临资产变现困难、债务清偿困难、债权人利益保障困难等问题。由于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房地产行业发展与金融体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当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金融机构对推进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具有天然优势。如何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协助企业资产变现、债务清偿、破产重整,以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则成为司法实践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到“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预重整制度正式出现在台前。预重整程序具有耗时短、成本低、质量高及平等保护债权人等多方面优势,但由于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研究都比较匮乏,最高院也未出台相关的操作指引,于是各地中院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相继出台了本地区的预重整操作指引以供指导。 但各地中院现阶段出台的预重整指引尚处于初级阶段,对于预重整程序的实际操作方法,还需在未来的理论与实践中不断探索。本文参考了眉山市、乐山市、泸州市、宜宾市以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预重整操作指引,对其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以供参考: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问世,相应《批复》被废止,且并未出台与之相衔接的条款,而与之配合的《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并未明确购房人具有优先受偿权,导致消费购房人优先权在实践中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成为隐形权利。本文从管理人视角出发,结合既往判例及对立法本意的探究切入,探讨民法典实施前后购房人优先权在房企破产案件中的适用规则及权利实现途径。
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界定职工的范围。我国用工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职工不仅限于与企业具有劳动关系的人员,也不等同于受雇者。在当前法律制度下,管理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动、劳务提供者的实质关系和主要关系。为全面保护劳动、劳务提供者,建议将因劳动、劳务产生的全部债权均纳入建筑施工企业破产重整优先清偿的范围。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以下简称《条例》),现对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注销环节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现就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满足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类型单独分类(详见附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现将调整内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0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