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1 14:57:44
公告
根据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19)川0112破2号之十《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
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