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2 15:04:03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川 0503破4号之五
本院根据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5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指定,受理申请人泸州弘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纠纷一案,2021年6月8日,本院(2019)川 0503破4号之三民事裁定确认:宣告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破产。
2021年9月16日,本院制发的(2019)川0503破4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一)对破产人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子以确认;(二)破产人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现有可分配货币金额 1937,932.28 元(三)前述可分配金额除去管理人支付的案件受理费 10100 元,审计费80000 元,律师代理费 30600 元,税费 1360 元,管理人报酬 213000 元,尚有可分配金额确认为 1602872.23 元;(四)前述可分配金额,首先分配16名职工债权金额 259656.85 元,余额确认为:1343215.38 元;(五)前述可分配余额 1343215.38 元,由10名普通倩权人的总金额 66570179.99 元平均分配,分配比例为 2.02%。
2021 年10月15日,破产人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公司已按本院 2021年9月 16 日制发的(2019)川0503破4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的分配方案,将破产人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可供分配的资产分配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人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本案破产人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已按本院(2019)川 0503破 4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的分配方案,将破产人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故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进行追加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一)终结破产人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二)管理人泸州致正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手本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持本裁定向破产入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三)管理人泸州致正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于办理前述第二项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起终止执行职务。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