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0 14:25:52
关于催收应收账款的公告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1)川15破申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筠连县鼎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鼎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川15破29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融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担任筠连县鼎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负责鼎和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
因债务人拒不配合管理人的接管工作,管理人通过多方调查走访和努力,仍然无法取得并接管鼎和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以及财务账簿等资料,对于鼎和公司的应收账款无法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鼎和公司现已进入破产程序,鼎和公司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现鼎和公司管理人通知鼎和公司的债务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及时向管理人偿还、退还上述款项。
筠连县鼎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