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7 14:42:07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川1322 破1号
本院根据四川省营山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四川省营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月5日裁定受理四川省营山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四川省营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2月14日指定四川省营山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四川省营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清算组为四川省营山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四川省营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四川省营山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四川省营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4月15日前,向四川省营山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四川省营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联系人:周成、龚彬,联系电话:13990757333、15082751545,地址:营山县营盛广场五楼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之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川省营山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四川省营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省营山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四川省营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方式及操作流程届时由管理人通知各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营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