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8 14:02:37
摘 要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是一项重要制度,但是关于债权人会议陷入僵局时应当如何化解,在当前未见明确规定,本文尝试分析债权人会议僵局的成因及影响,并提出化解的建议。
关键词:债权人会议僵局 形成原因 相关规定 化解建议
一、债权人会议僵局的定义
债权人会议是指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临时机构。
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将债权人确认债权的职权修订为核查债权,同时通过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扩展了债权人会议的其他职权,并规定了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职能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因此,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包括债权核查、通过财产变价方案、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等实质性影响债权人权益的内容,完善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所称债权人会议僵局,是指债权人会议因参会人员所占债权比例达不到《破产法》第64条规定的下限,且此种情况出现二次以上,导致债权人会议无法形成决议的情形。
二、债权人会议僵局的成因及影响
债权人认为其期望利益得不到实现是导致债权人会议僵局形成的最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形式一是主张的债权得不到管理人确认、抵销债权的主张被管理人驳回、对重整或者财产分配方案不满意等等。这种时候,份额较大的一个或数个债权人一旦不参加债权人会议则很可能无法依法形成决议。二是债权人认为债务人已经无财产可供分配,参加债权人会议不会获得任何收益,因而自始拒绝参会。
债权人会议僵局主要有以下不利影响:一是拖延破产工作的进程,使其他债权人付出更多的时间及经济成本,二是增加债权人对管理人及债权人之间的不信任,增加形成决议的难度,三是增加管理人的成本,增加破产费用,进一步减少可供分配的财产。
三、当前关于债权人会议僵局的情形缺乏相应规定
虽然《破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但《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多达十一项,对于其余职权,如果债权人会议无法有效召开或者表决未通过时如何处理?《破产法》没有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也鲜有规定。经检索大量与破产程序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指导案例,发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2012年3月7日)第四部分第(八)项有相关规定:无财产可供分配时,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如果因破产财产太少而不愿意参见债权人会议,可按上述规定处理。
简言之,按上述规定,债权人如果因破产财产太少而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若经通知不到会,则相关需决议的事项由人民法院裁定,若财产确已不足清偿破产费用,则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另外,在上海市律师协会《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的筹备及召开操作指引(2017)》第15条中有“因债权人会议到会人员不足导致不能形成有效决议,管理人可建议主持人在向人民法院报告后调整该次债权人会议的议程”的表述。可见,即使是在上海这种律师行业高度专业化的地区作出的专门针对破产债权人会议的指引,也没有关于债权人会议僵局的化解方式。
当前这种在全国范围内无相应规定的情况也进一步提高了债权人会议僵局出现的可能性,因为只要大份额债权人一旦出席会议并表决,则无论是否通过,均可依据《破产法》第65条的规定,在最多两次表决之后由人民法院裁定。但如果其采取不参加债权人会议这种“非暴力不合作”的方式,则既不必冒形成对其不利决议的风险,又不必承担任何不利后果,还可以逼迫管理人及其他债权人向其妥协。
四、化解债权人会议僵局的建议
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会对其他债权人、管理人及人民法院都带来不利影响,应由拒绝参会人承担不利后果。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规定的方法外,笔者结合破产工作实际情况、其他类似规定及破产制度的目的,尝试提出如下建议:
(一)赋予债权人会议缺席表决的权力
如某一债权人经两次以上通知,无正当理由又拒绝出席债权人会议时(理由是否正当由人民法院决定),可以让债权人会议在其缺席时进行表决,缺席表决形成结果后,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将表决结果通知缺席的债权人,由其在限定的时间之内发表意见,若仍不发表意见则视为同意表决结果,若其发表意见,则无论是否表决通过,均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65条的规定化解僵局。采用此种方式因未处分缺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会议纪要、释疑的方式加以明确。
二是无须通知缺席债权人,缺席表决的结果直接对缺席债权人产生约束力。此种方式可以进一步提高破产工作的效率,以更强有力的方式促使债权人行使权利,但因处分了缺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需要以司法解释这种较高位阶的方式加以明确。
(二)在债权人会议陷入僵局时终结破产程序
即在债权人会议陷入僵局时,由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此种终结的后果应有别于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0条进行终结的后果(即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当无财产可供分配时,在终结破产程序后该企业会被注销,但当仍可能存在可分配的财产时,若终结破产程序,则不应注销企业,且应当通知各债权人继续按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三)缺席表决制度更符合破产制度之目的
破产制度之目的,是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尽可能公平地兼顾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如前所述,可以使债权人会议陷入僵局的通常是份额较大的债权人,而这部分债权人通常经济实力较强,在诉讼程序中相较小份额的债权人一般处于优势地位(如保全财产较早、保全财产数额较多)。因此若允许终结破产程序后继续以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则大份额债权人可能会更加有恃无恐,有违破产制度之目的。因此赋予债权人会议缺席表决的权力可以更好地防止大份额债权人滥用其优势地位,更好地公平地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节约司法资源及管理成本,更高效地推进破产工作。
(四)缺席债权人的救济途径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化解债权人会议僵局,均应给予缺席债权人以救济的途径。若采取缺席表决制度,则应当在形成表决结果之后及时通知缺席债权人,缺席债权人有异议,可参照《企业破产法》第64条的规定,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决议,但是应当明确如果其仅以自身未参会为由而主张撤销决议的,不予支持。若采取终结破产程序制度,则应当赋予所有债权人主张撤销终结破产程序裁定的权利,且应当同时明确几种应予撤销的情形,主要为未收到债权人会议通知、存在不能参会的正当理由等程序性的情形。
(五)提高破产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除了从制度方面化解债权人会议僵局之外,破产管理人管理水平的高低也与债权人会议僵局存在较大关联。若破产管理人可以充分行使职权,仅将少数必要事项交债权人会议决议,则债权人会议僵局出现的可能性会相应降低。《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亦为管理人的职权之一,如能充分运用该项职权,则大部分的破产事务均不必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作为管理人来讲,应当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时,取得债权人会议的充分授权,从处分财产的金额、中介机构选聘、日常和必要开支的事项等方面入手,将大部分破产事务纳入管理人的职权范围,尽可能地减少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次数,也可较好地预防债权人会议僵局。
五、结 语
债权人会议作为协调众多债权人利益的议事机制,天然地会出现种种利益冲突的情形,我们由衷希望相关立法及司法机关可以重视这一破产程序中重要的议事机制,细化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化破产工作。
作者介绍
陈锋云
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监事长
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四川省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建筑工程师;四川省政府采购法律评审专家、泸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泸州市律师协会营商环境委员会主任、泸州市新的社会阶层联谊会律师分会会长;泸州市普法讲师团讲师、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专家人才库成员,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刘浩一
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行政事务部副主任;泸州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主任;民盟泸州市委法经支部副主委,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盟员;首届四川省律师论辩赛优秀辩手;泸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曾获四川省法制办所组织的“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征文比赛一等奖及四川省法学会组织的“治蜀兴川”法治论坛征文比赛三等奖。
机构介绍
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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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现已发展为泸州市乃至川南地区较大规模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近40名,在泸州市金融中心拥有1200平方米办公场所,多次荣获四川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省先进律师事务所、四川省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系四川省律师行业“文化名所”。
从成立以来,恒智达所狠抓人才培养,打造了一支专家型律师团队,在业内享有盛誉。执业律师中,具有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8人,工程师、注册监理师、造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复合型人才数名,执业律师多次被评为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优秀青年律师、四川省优秀女律师、泸州市十佳律师、泸州市十佳诚信律师等。
恒智达所目前设有政府与行政法、刑事、公司事务、破产与重整、建筑与房地产事务、高端商事争议解决(执行与再审、重大诉讼与仲裁)、法律顾问、金融、保险、证券、婚姻家庭与财富管理、劳动人事、侵权索赔(知识产权)等十一个专业团队和刑事、公司法、银行与金融、投融资、建筑工程与房地产等十三个专业委员会,能够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恒智达所目前为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泸州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统战工作示范基地、西南医科大学和四川警察学院教学实践基地、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监事长单位、泸州市新联会会长单位、泸州市律师协会会长单位、泸州市新联会律师分会会长单位。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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