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9 10:45:30
讲师简介
李正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监事长
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破产法微课堂》第13期
认识破产管理人
破产案件不仅是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也是综合性较强的社会工作,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主导破产案件的司法程序,而破产管理人,则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依法指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二是职责法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其职责主要有: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是地位中立。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地位中立,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其依法履职的权利应该得到各方的尊重和保障。
四是作用特殊。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具体事务的执行者,对推动破产案件顺利进行关系重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的处理中,不仅是破产企业的管理者,也是破产程序的有力推动者,可以说,破产案件办理得好不好,破产管理人的作用是其重要因素之一。
尽管管理人地位中立,作用突出,但在现实中,管理人履职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
一是对破产管理人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存在误解,认为管理人是债务人的代理人,是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的“背锅侠”和“协助者”,或者管理人就是投资人,是破产企业的最终责任承担者,在实务中,债权人与管理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部分债权人对管理人存在对立情绪,致使管理人的作用不能很好发挥,从而影响办案效率;
二是由于上位法及配套措施不够完善,导致有些单位或人员有心无力,不能对管理人的工作提供很好支持,也使管理人常常感到“无力”,不利于管理人的工作正常顺利开展;
三是管理人办理一些“无产可破”的案件得不到合理报酬,长此以往,容易造成管理人履职动力不足,目前各地通过设立基金缓解这个问题,但是还是存在标准不明确、不统一等现象;
四是管理人内部激励制度不完善,从业人员能力有待提高,破产案件涉众涉稳,管理人面临的压力非常大,这就要求管理人要不断提升履职能力,更好开展破产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破产法律制度功能,促进破产管理人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破产案件高质量审理,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议:
一、 加大破产法治宣传,对优秀管理人和典型案例进行表彰,形成尊重管理人、支持管理人,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的执业权利,为管理人履职营造良好环境;
二、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破产管理人的业务培训;
三、建立多方联动机制,出台相关政策,助力破产案件高效办理;
四、健全完善管理人公益基金相关制度,为“无产可破”的案件提供必要、合理补助;
五、积极探索改革管理人选任方式,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特点选任相应管理人,培育优秀管理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