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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全国两会|| 破产法治好声音:建议减轻破产重整企业税收负担及加强管理人履职保障

2023-03-09 09:28:31

全国两会期间,住川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监事长、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提交《破产重整企业涉税问题建议》《加强管理人履职保障的建议》两份提案,为“破”发声,为全国破产法治环境的持续优化贡献协会力量。

“对于破产重整领域的税收问题,近些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这些文件的出台解决了一些企业破产重整中遇到的税收问题,但仍有部分问题制约着破产企业重整的成功。”对此,在本次全国“两会”,住川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会副主委、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监事长、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针对破产涉税问题,提出三个建议。

“第一,建议对破产程序中经管理人依法认定的资产损失、亏损或者债务豁免所得等债务重组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李正国律师说,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法院、管理人、债权人都在努力创造条件促使其起死回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将会减轻破产企业负担,促成其顺利进行重整。

“第二,建议对重整或清算程序中,企业职工一次性受偿的工资债权,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给予优惠,避免职工在获得一次性债权清偿时缴纳因长期欠付工资导致的畸高税费。”

“第三,建议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明确适用有关信用修复的规定,并将信用修复申请节点适当前移。”李正国律师介绍,由于缺乏专门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操作细则,实务中对申请修复时间、评定标准、解除惩戒措施等问题未有定论。各地实操规定表述多为“参照新设企业评定”,但不能改变其修复的本质。如果按新设企业评定,将会对破产企业信用修复造成一定影响,同时将信用修复申请节点适当前移,有利于鼓励重整企业尽快纠正失信行为,同时有力支持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企业正常经营,保障重整计划顺利执行。

同时,李正国律师还关注破产管理人履职环境,在本次全国“两会”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建立完善管理人投诉查处机制和制度。他建议,对于没有证据的投诉,不该受理的应不予受理;对于受理后查证不实的投诉,要及时澄清,维护管理人声誉;对于查证属实的投诉,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于多次恶意不实投诉的当事人,要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二是将管理人及其工作场所纳入法定保护范畴。他表示,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办理破产案件,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应予以保护,聚集哄闹、冲击管理人工作场所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建议对《民事诉讼法》113条、114条进行扩大解释,将管理人及其工作场所纳入法定保护范畴,增强管理人的履职保障,从而增强管理人履职的信心和能动性,维护管理人履职的权威性。最后,李正国律师建议,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依法维护管理人履职的人身安全,加强有关风险预警和防控,进一步明确法院和公安机关对有关妨害破产案件正常办理行为的处理权限和职责。

他表示,希望通过以上三点建议,能在破产案件中依法保障管理人履行职务的权利,增强管理人履职的信心,从而有效依法推动破产程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彰显司法公信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