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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微课堂》第15期 ||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转让问题

2023-03-13 10:23:07

讲师简介

蒋红

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秘书长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破产法微课堂》第15期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转让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债权转让的,债权转让通知自到达管理人之日起生效。

但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基于其债权获得清偿,也基于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表决权、监督权、知情权等权利。为避免个别债权人利用债权转让获得更多受偿或者控制表决结果,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转让应当予以规范,不能因债权转让而改变原债权的表决权利,包括金额和表决票数。故需对破产程序中不同方式转让的债权做出一定的限制。四川省高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期)》第五条,对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三种不同方式的债权转让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一种为分割式债权转让,即在债权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将一户债权拆分为多户债权进行转让。此种债权转让,增加债权户数,降低分割后的单户债权金额。实务中,若管理人设定小额债权且全额清偿或高比例清偿小额债权,债权人分割转让债权就能获得更高的清偿率,这就打破了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同时分割式债权转让,可以增加参与表决的债权户数,若不加规制,还可能被不当利用以达到操纵表决结果的目的,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

故对于分割式债权转让的,各受让人的表决金额可按其受让的债权金额分别统计,但表决票数应合计按一票统计,各受让人的表决票数为其受让债权金额占分割转让前债权金额的比例。同时,为避免债权人利用债权分割转让而获益,债权分割转让后的债权受偿总额不得高于转让前原债权的受偿金额。

第二种为汇总式债权转让,即多个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一个主体。一个主体收购多户债权,若对其收购的债权的表决权不加限制,则收购方可能利用债权收购操控债权人会议表决,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对于汇总式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以其受让的债权总额行使表决权,且仅享有一个表决权。在分组表决时,如受让人受让的债权类型存在于多个表决组,则在各表决组分别享有一个表决权。

第三种为共享式债权转让,转让时多个主体对同一债权概括受让,新债权人彼此之间不区分份额,为共有关系,仍系同一主体,享有一个表决权。

综上,基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为保债权人之公平利益,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转让,应根据转让的不同情形,做不同限制处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