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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微课堂》第19期 || 预重整制度的价值

2023-05-26 10:47:42

讲师简介

张海军

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监事长

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

《破产法微课堂》第19期

预重整制度的价值

我国《企业破产法》未规定预重整制度,预重整制度不是我国一项法定制度。但是,我国各地司法实践中,预重整案件大量存在且逐渐增多。北京、成都、重庆、绵阳等多地法院制定了操作指引等预重整规范性文件,以指导当地的预重整案件办理。预重整案件为什么会逐渐增多?预重整制度的价值何在?

《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积极推动构建庭外兼并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相衔接机制,加强对预重整制度的探索研究。”这里明确了“预重整”制度是一种“衔接”庭外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机制。之后的司法文件大多认可和延续了这种表述。因此,从制度层面来讲,预重整制度旨在衔接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弥补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制度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旦困难企业重整不成功就只能宣告破产,进人破产清算程序,不可逆,也不能停。这使得困难企业在决定是否进入重整程序时会有诸多顾虑。由于即使预重整不成功,也不必然进行破产清算。预重整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消除债务人的顾虑,让困难企业自愿进入挽救程序。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破产法立法指南》中将预重整描述为“为使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在程序启动之前的自愿重组谈判中谈判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2 条规定:“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预重整本质上是以重整为目的的庭外商业谈判,是为使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谈判结果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

最后,从审理层面来看,预重整制度旨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5条规定,“继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通过预重整,能够明确企业资产负债、市场前景等情况,有效识别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的可行性,可减少重整的时间和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