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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微课堂》第21期 || 预重整与重整的衔接机制

2023-06-30 15:50:27


讲师简介

成珊

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对外合作工作委员会主任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破产法微课堂》第21期

预重整与重整的衔接机制

2017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3号)中提出,积极推动构建庭外兼并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相互衔接机制,加强对预重整制度的探索研究。其后,各地法院陆续建立了预重整制度。目前全国大约有40余个法院出台了预重整工作指引。那什么是预重整?预重整相较于破产重整有哪些优势?又如何有效衔接破产重整呢?

一、预重整的定义

“预重整”,系指为了准确识别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人民法院以“破申”案号立案后、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临时管理人履行调查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监督债务人等职责,并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拟定预重整方案的程序。

二、预重整的优势

预重整是庭外程序,优势在于降低企业重整失败后转入破产清算的不可逆风险。一是工作前置,比如庭前开启债权申报审查、资产负债核查、接洽重要债权人、招募投资人等,这些工作的成果和效力均可延伸到破产重整程序中。二是提前暴露矛盾和问题,从而在预重整阶段制定解决方案。三是提高重整计划的通过率。预重整方案已经经过了债权人充分沟通协商并通过,管理人据此制定重整计划,极大提高重整计划的通过率。

三、预重整与重整的衔接

《九民纪要》中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明确除了一些特殊情况外,将庭外重组协议的效力向后延伸到了破产重整程序。各地法院出台的预重整工作指引中对这一成果衔接规则进行了细化。预重整与重整的衔接主要包括管理人主体衔接和工作成果的效力衔接。

(一)管理人主体衔接

法院在决定预重整同时会指定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程序终结后,除非临时管理人存在违法违规或者不能胜任的情况外,绝大多数指引规定由临时管理人继任管理人。

(二)工作成果的效力衔接

工作成果的效力衔接主要是指预重整方案与重整计划的衔接,即除了预重整指引明确例举的情况外,临时管理人制作的预重整草案,债权人、出资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以及表决意见,在重整申请受理后继续有效,视同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意见。

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便是走上了不成功便成仁的不可逆之路,重整不成功就要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预重整就是提前演练重整程序,提前解决重整程序中有可能面临的各种问题,从而提高效率、除低成本,引导企业顺利进入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