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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微课堂》第22期 || 实收资本财务核查实务

2023-06-30 15:53:55

讲师简介

蒋丽君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四川分所部门主任

《破产法微课堂》第22期

实收资本财务核查实务

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阶段,破产管理人需要对债务人的注册资本是否按照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规定实缴到位,实缴出资后有无抽逃出资情况进行核查。

实收资本按照投资形式划分为货币出资、实物出资、无形资产出资。根据出资形式不同,核查实收资本实缴相关的记录及文件关注点也有不同,比如对于货币出资需要关注是否确实存入债务人开户银行,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出资需要关注是否经评估并办理了转移接收手续等。

实收资本是否实缴到位情况核查方面,主要结合破产管理人调取的工商登记信息、债务人开户银行对账单、债务人财务凭证及附件进行核查并记录,重点关注三方信息是否互相印证,且方向是否保持一致。

实缴出资后有无抽逃出资情况核查方面,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重点核查实物移交及后续处置情况、无形资产过户及权证等情况,并形成核查记录。货币出资主要结合债务人开户银行对账单、债务人财务凭证及附件进行核查,主要程序为:首先编制历次货币出资实缴当日起3-6个月期间银行存款借贷方明细账,与债务人开户银行对账单双向核查,以确认银行存款收支记录的完整性;其次重点核查货币资金贷方明细,关注资金支出对象及支出内容是否异常、是否符合债务人的日常经营情况等,如有发现资金异常支出情况,需结合异常资金支出日后的债务人开户银行对账单、债务人财务凭证及附件追踪该笔异常支出金额后续是否回款并最终形成闭环。

在完成上述实收资本财务核查程序后,如有发现未实缴到位或实缴出资后抽逃出资情况,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向出资人主张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