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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

2021-09-29 17:27: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英文 全称:SiChuan Associa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缩写为 SCABA。本协会的会员分布和活动 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入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 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或省内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 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 未入选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但有志于入册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 构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树立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安全风险, 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能力,加强行业 自律建设,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助力川内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 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 一) 依法宣传破产管理人工作,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 行业自律规则,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督促会员依法执业;

(二) 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完善行业 监督和评价机制,参与行业相关标准和实施细则的制定、修 改,规范管理人执业行为,防范管理人执业风险;

(三) 对会员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提高破产管理 人执业水平;

( 四) 搭建破产管理人交流平台,组织破产法理论与实 务研讨活动,加强破产管理人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 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做好破产管理人的动态管理, 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 纷;

(六) 积极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助力城乡社区 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七) 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四) 已入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或省内各中级人民法 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以及未入选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 人名册但有志于入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 算事务所;

(五) 愿意按本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决议通过;

(三) 缴纳会费;

( 四) 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并登记于本协会会员名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 对本协会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 四) 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获得本协会颁发的荣誉和奖励;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名誉及合法权益;

(三) 遵守管理人执业行为规范,依法、勤勉履职;

( 四)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接受本协会经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后对管理人的指导、监督、考核和管理;

(六) 按本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七) 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奖惩制度及其他规 章制度,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八)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 证。会员未按时缴纳会费或者连续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一)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的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六) 决定本协会的解散、清算和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 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 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 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最多不超 过会员人数的 1/3。理事会任期与本届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根据会长 的提名审议通过秘书长人选。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制定本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 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费用预算;

(九) 监督会长办公会和秘书处的工作;

(十)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1 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 ( 一) (三)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 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 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21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副监事长 7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 一) 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二) 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秘书处 对相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 四) 检查本协会资金收支情况;

(五) 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 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派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本 协会其他重要会议,并发表监督意见;

(七) 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须有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 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无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 长办公会;

(二) 督促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 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四)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五) 代表本协会参加有关会议,开展对外交流与协调;

(六) 处置突发事件;

(七)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会长行使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协调协会内部事务和对外 交流;

(二) 协助会长拟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本协会 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方案;

(三) 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 办公会的决议;

( 四) 负责本协会专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五) 根据秘书处工作需要,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六) 会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 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 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 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 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 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6 月 21 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