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8 00:42:34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 0105 破申 15 号
申请人: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黄田坝 242 栋。
法定代表人:唐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波,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勋,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飞建设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成飞建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成飞建设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故本院对成飞建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具有管辖权。成飞建设公司主张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提交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该报告载明审计结果: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成飞建设公司的资产总额为 561,070,386.72 元,负债总额为 786,927,936.45 元,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225,857,549.74 元,账面资产负债率为 140.25%。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 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的规定,应当认定债务人成飞建设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之规定,成飞建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上述情形,依法应予受理。
综上,成飞建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双华
审 判 员 李盈昊
审 判 员 李 娜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中其